武汉私人建房无序状况有望改变。昨日,《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》获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。“规定”要求,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住宅,只能一户一宅,住宅层数不超过三层。三环线内的村民建房,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。(《楚天都市报》10月7日)
为个人住宅楼层、面积立规,从市容规划,特殊地质、区域导致过高楼层影响安全等角度出发,或者成立,但必须有理有证,数据翔实,出台的规定方能令大众信服。
像文首在一市管辖范围内要求所有村民新建私宅不得超三层,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,请问理由?大部分乡村远离城市,似乎与市容规划搭不上界;统一硬性要求,不大可能出于特殊地质、区域方面考虑,那么究竟出台规定的动机是什么?
报道倒是给出了若隐若现的答案。“此前,武汉市个人建房尤其村民建房大多处于无序状态,一些城中村村民争相建大房,建高楼,用于出租盈利等,一些村民抢建私宅以索取高额拆迁费用,由此引发在建房屋倒塌重点工程建设受阻等诸多问题。”
应该说,这个若隐若现的答案在逻辑上是混乱的。依法通过审批建大房,建高楼,用于出租盈利,理性经济人的自然选择,何错之有?在合法基础上建成的家园,遇上拆迁依法维护自身最大利益,何错之有?——如果是非法的、私建的,那成了拆除违章建筑的问题,不必多论——既然为合法建筑,有关部门面对眼中自谓的“受阻”、“索取”,理所当然要依靠谈判、法律等理性渠道来解决,难道出台了“低于三层,不超过100平方”,以后就不会有“受阻”、“索取”了吗?凭什么拆迁对象日后就只能无条件“让路”?于法治社会也太岂有此理了吧。
无论立法还是出台制度规定,必须以“正义”为基础,上述武汉市出台的相关规定,究竟动机何在,为了谁的利益,我们愿意洗耳恭听有关方面的解释。
http://news.qq.com/a/20081007/001314.htm